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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进一步明确经营要求 、规范产品设计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自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

“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上述负责人表示。

明确经营要求 规范产品设计

本次发布的《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明确经营要求、规范产品设计、要求经营者健全内控、明确委托银行,以及规范信息披露五个部分。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

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

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方面表示,将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强化销售主体责任 保证产品长期稳健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

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销售管理方面,《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销售管理主体也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

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

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强调,《通知》印发后,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同时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郑嘉意 编辑: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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