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商报
新三类落地 信托业分类新规两大问题待解
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已拉开帷幕,继征求意见下发半年后,《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在陆续下发至各家信托公司。10月10日,有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公司内部已开始试行《通知》相关内容,调整后的数据将在本月财报中进行体现。相较征求意见,《通知》增加了家庭服务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采用分级的方式针对家庭、企业等财富管理信托门槛进行了划定,此举对日后资产服务类信托服务的开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作用,但存量业务的界定与新业务的配套政策仍需进一步细则明确。
已有信托公司试行
“我们已经收到了文件,目前正在内部研究中,有个别条款细节还需要再跟监管确认。”据一位信托公司人士透露,目前正式《通知》陆续下发至各家信托公司,这也标志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陆续拉开帷幕。另一位信托公司人士也予以证实:“我们已经开始试行通知内容,调整后的数据将在本月财报中体现。”不过也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暂未收到该文件。
今年4月初,监管部门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在此之前,信托公司业务分类大多遵照2017年4月中旬原银监会下发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根据彼时监管要求,经信托公司自愿申请,属地银监局推荐,最终确定在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国际信托、陕国投信托和百瑞信托10家信托公司启动试点。首批开展分类试点的八项业务为债权信托、股权信托、同业信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财产权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务信托。
不过,随着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需求已不相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对信托业务分类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信托业务除了被划分为三大类之外,监管在每一个大类项下都做了细分,例如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4类;资产服务信托项下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4类,且大项分类下仍有细分领域。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此次调整将对行业格局带来长期深远影响,信托公司角色面临转换,“买方”角色强化,“资产管理业务”将作为行业重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证券业务将进一步强化提升,通道类、非标融资业务继续收规模;资产服务信托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发力点和主要增长点。
划定家庭服务信托
通过调整信托业务分类,可以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
北京商报记者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梳理发现,相较《征求意见稿》的区别,此次《通知》主要调整了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细分内容,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下增加了家庭服务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采用分级的方式针对家庭、企业等财富管理信托门槛进行了划定。
监管要求,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五年,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
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自身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企业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针对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用分级分层的方式,针对个人、家庭和企业设置了不同起点,对日后资产服务类信托服务的开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作用”。
在廖鹤凯看来,此次资产服务信托大类项下部分细则调整的考量是更明确相关业务的范围,指向明确且更严谨,更符合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分类明晰,更加贴合业务实际情况。
配套细则待完善
当前,监管引导信托行业分类改革的态度已经明确,但在试行过程中是否顺利,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前就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能容易交叉,需要明确界定才好区分。信托公司在组织架构调整、人才团队及投研体系建设等方面可能会面临一定挑战。
云南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王和俊指出,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监管层或还需细化对不同公司开展的不同业务有相应的鼓励支持保护以及越界展业的惩罚措施,并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配套以及信托财产登记和信托税收制度等法律基础设施。
当前,制度层面仍需完善,走好差异化发展路径也成为信托公司的必经之路。在廖鹤凯看来,分类指导的细则需要在实践中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匹配都是长期改善的过程。此外,新分类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新老业务转换过程中分类的选择难题、原有业务退出时间不及预期、中小信托公司按照新分类鼓励方向的业务开展困难的情况。这需要信托公司不断提升人才引进和适应新分类的部门构架建设,中小信托公司力争加强内控,着力开展适合自身优势资源的特色业务。
王和俊亦认为,“未来信托公司将会形成这样的业务局面,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和公益慈善等基本业务大家都能做,在此基础上,各家信托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信托选择一两个方向重点拓展,做成特色业务”。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指出,对信托公司来说,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存量业务的重新界定和清理,也就是过去影子银行类的业务还需要继续清理;二是新业务重构,公司战略、组织架构、业务条线以及人员配置都需要重新考量。
北京商报记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