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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7,174,601.5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5.274%,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表决方式、网络表决方式及电话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2023年11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

表决结果为: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174,601.50份,占有效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有效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有效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45,000元。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1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关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3、《关于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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