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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000760)投资者索赔收到胜诉判决,诉讼时效不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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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斯太尔(000760)投资者索赔案收到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法院判决斯太尔向投资者赔付部分损失,同时判决被告刘晓疆、吴晓白、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判决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许峰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还有部分案件已获得法院立案,正在等待开庭,该案诉讼时效仅剩下不足三个月。(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1年3月31日,斯太尔(000760)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斯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5年4月30日,斯太尔公告《2014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4年度营业收入74,073.20万元,利润总额2,249.98万元,净利润984.69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金麒麟分析师)业务,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1亿元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据此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二)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

2016年3月18日,斯太尔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5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万元,利润总额-20,490.32万元,净利润-19,493.88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实际支付给其他公司。斯太尔2015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事项,造成虚减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8,05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

(三)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7年4月28日,斯太尔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2016年度营业收入35,640.67万元,利润总额7,680.42万元,净利润4,374.78万元。

经查,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预收的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8,867.92万元,扣除相关成本后虚增利润总额18,847.72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斯太尔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冯文杰为实际控制人。

经查,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主导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派驻管理团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方式,取得了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斯太尔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15年4月30日到2019年6月27日之间买入斯太尔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但应该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斯太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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