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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所及4名签字会计师收警示函!IPO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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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V

4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签字会计师收到北交所出具的警示函,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富耐克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净资产等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财务数据构成错报。大华所及4名会计师作为富耐克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大额预付款长期挂账、退回的合理性以及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核算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错报事项。

同日,富耐克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和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秘李麟、财务总监兼董秘吴延升3人也因此事被北交所出具警示函。富耐克于2022年6月21日申报北交所获受理,2024年2月1日申请撤回而终止。

当事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耐克)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审计机构。

黄志刚(金麒麟分析师),富耐克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路珂,富耐克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吕勇军,富耐克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李斌,富耐克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会计师。

经查明,富耐克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富耐克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净资产等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财务数据构成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黄志刚、路珂、吕勇军、李斌进行尽职调查时,未能勤勉尽责、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大额预付款长期挂账、退回的合理性以及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核算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错报事项,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志刚、路珂、吕勇军、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4月30日

当事人: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耐克),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西街9号。

李和鑫,富耐克董事长。

李麟,富耐克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吴延升,富耐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富耐克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富耐克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净资产等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财务数据构成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李和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延升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富耐克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富耐克、李和鑫、李麟、吴延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富耐克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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